Page 160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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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第九條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第十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 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 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
要者。
第十一條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
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各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執行機關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
法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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