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_big

Page 160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160
160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第九條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第十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 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 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
                                 要者。

                   第十一條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
                   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各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執行機關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
                   法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9
previous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next

 

 

 

 

 

next_b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