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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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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三)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二、 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

                               (一) 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
                               (二) 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

                             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四、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

                             五、人體研究計畫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支出。
                             六、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

                                 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

                             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
                             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 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用途之用。
                   第六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
                   第七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由原民會就現職
                   人員派兼之。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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