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八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
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
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
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
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
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
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
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
關(構)、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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