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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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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八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

                   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

                   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
                   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

                   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
                   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
                   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

                   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
                   關(構)、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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