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_big

Page 152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152
152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
                   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
                   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

                   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
                   級以上合格證書。

                   第四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

                   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
                   下一試。

                   第五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五、六、七、八、九之規
                   定。

                   第六條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
                   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依附表十之規定。

                   第七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
                   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

                   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
                   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
                   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
                   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

                   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


                                                           141
previous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next

 

 

 

 

 

next_b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