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五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六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