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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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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88)台孝授二字第 119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90)台處孝二字第 0523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
                     (原名稱: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二字第 0910027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5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09300017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9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0960049952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4~7、9、10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 10010360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11、15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8020014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4、5 條條文





                   第一條  為協助原住民社會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下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委員會 (以

                   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 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
                                 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 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 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

                                 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 受贈收入。

                             九、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 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原住民經濟貸款:

                               (一) 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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