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10008771 號令及內政部
台內中社字第 091008279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700241082 號令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
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住民合作社經
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
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並
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四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設原住民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一、 調查分析:調查設立主觀、客觀環境因素,並據以分析研判籌設可
能性。
二、 合作教育宣導: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等進行合作宣導及教育工作,
強化其合作信念。
三、 輔導籌設:輔導發起人等依程序進行籌設及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
作。
第五條 原住民合作社之社員以居住組織區域內具各該類合作社章程所定社員
資格,並能參加共同經營者為限。
第六條 原住民合作社應依合作社法規定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
主管機關查核或備查,並報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一、 營業收支月報表。
二、 年度業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
配表。
第七條 原住民合作社選任、聘任人員與社員之培訓、觀摩,由合作社主管機關、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
校等辦理。
第八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
訂定各種獎助措施,充實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設備及提升其業務拓展能力。
第九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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