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40033644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400628792 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原民社字第 10600802672 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原民社字第 10900531242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稱:原住民族委
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
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修業期間具在職身分者為限。
前項修業期間指自註冊或報名日起至取得學分證明止。
三、本要點獎勵之範圍,以進修各大學(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社
工學分班或推廣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
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
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四、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學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
條第一項所列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
各款共十五學科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
(二) 學分費:依各大學(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每人每年度最高獎勵
二十一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三
萬三千六百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逕
寄本會辦理,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 註有起迄日之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 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 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八)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獎勵之學分以前一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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