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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72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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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所辦訓練應為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全日制訓練,但在職訓練計

                               畫不在此限。
                        (四) 經審查核定之訓練計畫,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准外,未依預定期程

                               開訓,撤銷其承辦資格,並繳回已核撥之經費。
                   申請補助對象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 所送計畫或項下子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者。
                        (二) 三年內曾接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財務不健全

                               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三)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有

                               爭議或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四) 訓用合一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五) 該年度計畫未能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完竣,不得辦理保留,未於當年度

                               執行之計畫應繳回款項。
                   申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

                   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本會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 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費用者。
                        (二)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申領

                               補助費者。
                        (三) 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會說明者。

                        (四) 妨礙、拒絕接受本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會函
                               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補助項目類別包含學雜費相關項目、材料費相關項目、講師鐘點費相
                               關項目、交通費相關項目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各類別之補助項目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 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之資格、實績及相關活動之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
                               力之品質績效衡量指標。

                        (二) 職業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有助於提升國民之職業知識、技能與態度。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經費結報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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