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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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並於最近一個月
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 更生受保護人: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
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七)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
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 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九)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一)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 特定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
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下列文件之一:
1. 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檢附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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