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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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務補助要點
1.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二日原民經字第 10500179332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原民經字第 1080069695 號令修正發布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型塑原住民族產業品牌,建立商品展售
平台,擴大行銷通路,爭取國際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類別如下:
(一) 設置拓銷據點:指新設置展售自產及其他原住民族業者寄銷商品項目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據點。
(二) 辦理行銷推廣:指參與或辦理推廣原住民族商品品牌,開拓商品市場,
促進商品販售績效等推廣或商促活動。
(三) 參加國際展覽:指參與國外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三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之商展,且以完成參展報名程序者為限。
(四) 其他配合政策辦理或有助於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務之類別。
三、 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其他配合政策辦理或有助於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務之機關、公司、團
體或行號。
四、 各補助類別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設置拓銷據點:場地租金、裝潢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印刷費及營運
人事費等執行計畫相關項目。
(二) 辦理行銷推廣:場地租金、報名費、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國外旅費
等執行計畫相關項目。
(三) 參加國際展覽:場地租金、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展品運費等執行計
畫相關項目。
(四) 第二點第四款補助類別:配合政策辦理或有助於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
務等執行計畫相關項目。
上開各類別補助項目不得支應設備等資本支出。
五、 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一據點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國外每一
據點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整為上限,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七
十;每一據點以補助一次為限,執行期程至多十二個月。
(二) 辦理行銷推廣及參加國際展覽: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為上限,並
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補助二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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