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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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配合政策辦理或有助於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務:每案補助上限由
本會依業務性質核定。
國外憑證應加簡譯中文、幣別或付款證明文件,另外幣應折算新臺幣,匯率應以
事件發生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或實際支付匯率計算,並應附兌換
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六、 申請者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一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但因政策需要經本會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 申請表及電子檔(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及電子檔(如附件二)。
(三)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
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 無欠稅證明文件。
(六) 申請設置拓銷據點者,應附租賃契約;申請辦理行銷推廣及參加國際
展覽者,應附邀請函、完成報名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者檢附文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本會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 本會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審查;必要時,並
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九、 受補助對象須依本會核定計畫之內容執行,不得自行變更或取消本會核定計
畫之內容。
受補助對象如須變更或取消本會核定計畫之內容,應於計畫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
本會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並以一次為限。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申請,未經本會同意即予變更者,本會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
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十、 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對象得於計畫核定後申
請預撥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預撥補助款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 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如附件四)
(三) 領據。(如附件五)
(四) 存摺影本封面。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
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回本會。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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