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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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社工員(師)專業知能訓練相關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社工員(師)之在職訓練及聯繫會
報,提昇其為民服務技巧,及增進社會工作專業知能。
(二) 本會每年得辦理社工員(師)工作研討會或聯繫會報,以交換工作業
務經驗及檢討工作得失,促進工作績效。
六、 社工員(師)之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 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及九月辦理,於五月十五日及十月五日前將平時
考核表函送本會備查。
2. 年終考核:每年年終辦理,於十二月五日前將年終考核表及社工員
(師)全年度工作成果函送本會評核。
3. 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落實行政考核措施,提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
質。
(二) 本會:
1. 平時及年終考核表由本會定之。
2. 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測考核。
3. 社工員(師)之年終考核績效,作為本會次年度續(解)聘僱及補助
經費參考依據。
(三) 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辦理專案考核:
1. 社工員(師)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情節
重大或有契約應解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
2. 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事件、異常事項或其他事項未及納入年度考核之
事項辦理。
七、 年終考核成績及待遇規定如下:
(一)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1. 甲等:八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 丙等:未滿七十分。
(二) 考核獎懲:
1. 甲等:得續聘僱。聘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
薪點者不予晉級。但考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則不予晉薪級。
2. 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3. 丙等:不予續聘僱。
(三) 社工員(師)薪資報酬:
1. 僱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二八○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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