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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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
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款逕
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
庫。
(二) 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
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
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 督導及考核:
(一) 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
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二)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三) 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
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 經費來源: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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