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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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 09501001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
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 097010013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 09801002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 098010046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 1010100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62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
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405094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
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605093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點條
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09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點條
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 能字第 10805183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點條
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昇技能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1.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
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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