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175
(1)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4)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 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證
明文件。
2. 中高齡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3. 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 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 更生受保護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
更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7. 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 二度就業婦女:
(1)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
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3)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9. 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