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依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的法
定休假日,另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39條規定,由前項辦法所定應放假
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於所屬歲時祭
儀當日欲休假,不需要請假,又原住民族人朋友可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用以證明原住民族身分或族別。而各族歲時祭儀法定休假日日期則由原住民族委
員會公告之,相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資訊可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本會資訊∕
為 民 服 務 ∕ 歲 時 祭 儀 專 區 查 詢 , 網 址 如 後 :
https://www.cip.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0991B05985DBFF77。
二、 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提供原住民族人朋友的保障有哪些?
(一) 比例進用原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以及第24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
江縣」之外,雇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
員、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時,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
民一人;而於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雇用前述
職務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雇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上述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納代金。
(二) 原住民合作社(《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至第10條)
政府應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並提供相關免稅優惠、
經費補助考核及獎勵,另外設置於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輔導原住民合作社之
設置。
(三)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對於原住民族之就業保障: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
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及補助」。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
一」。
《政府採購法》第98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
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
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四) 職業訓練: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3條:為促進原住民族之就業,中央主管機關
應設立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原住民就
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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